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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对塑料加工商的影响
2009-11-30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REACH法规 塑料加工商
关键因素 
    REACH法规的出台实际上是对过去规则的革命性的转变:对过去的化学品生产商或者进口商来说,只要没有组织或者个人证明他们是产品的受害者,那么化学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就是完全无责的,就是说需要别人承担举证责任。而现在,化学品制造商或进口商被假定为有罪,必须证明其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或是证明与该化学品有关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数量大于等于1吨的独立存在的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都要进行注册。如果这些物质为危险品,该公司还需要对其进行化学安全评估,并在注册时以化学品安全报告的形式提交上去。
    欧盟规定在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化学品称为现有化学物质,之后上市的称为新化学物质。参加了预注册的涉及分阶段物质的企业都可以按照不同吨位可以分别相应的享受到三年半(1000吨以上: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六年(1000吨—100吨:截止到2013年6月1日)、十一年(1吨—100吨:截止到2018年6月1日)的过渡准备期。对于塑料工业来说,大部分的登记的截止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
    当然政府也可以直接采取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或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归属政府方面。在REACH法规中可以看到这两种方式得到了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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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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